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77號聲 請 人 春保森拉天時鎢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貴卿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三峻企業有限公司陳│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101年5月3日 │735,080元 │AH0000000 │ │ │ │世靖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