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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13號

聲請人
環麒鋼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宋淑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1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東昕企業有限公司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1年7月7日 │163,563元 │0000000 │ ││ │杜淑姿 │雅分行 │ │ │ │ │├──┼─────────┼─────────┼──────┼──────┼──────┼──┤│002 │揚仟鍛造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1年6月8日 │82,116元 │0000000 │ ││ │司林玉如 │雅分行 │ │ │ │ │├──┼─────────┼─────────┼──────┼──────┼──────┼──┤│003 │崧宥工業有限公司陳│台灣銀行黎明分行 │101年7月2日 │1,438,678元 │0000000 │ ││ │冠宏 │ │ │ │ │ │├──┼─────────┼─────────┼──────┼──────┼──────┼──┤│004 │崧宥工業有限公司陳│台灣銀行黎明分行 │101年8月2日 │616,010元 │0000000 │ ││ │冠宏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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