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27號
- 聲請人
-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慶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2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101年5月3日 │130,000元 │GD0000000 │ ││ │家庭扶助基金會台中│分行 │ │ │ │ ││ │市北區分事務所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