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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61號

聲請人
環麒鋼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宋淑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6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久玖科技有限公司洪│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1年7月5日 │674,923元 │0000000 │ ││ │銀蓮 │甲分行 │ │ │ │ │├──┼─────────┼─────────┼──────┼──────┼──────┼──┤│002 │久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1年7月5日 │73,610元 │0000000 │ ││ │司孟曾年 │甲分行 │ │ │ │ │├──┼─────────┼─────────┼──────┼──────┼──────┼──┤│003 │久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1年8月5日 │72,121元 │0000000 │ ││ │司孟曾年 │甲分行 │ │ │ │ │├──┼─────────┼─────────┼──────┼──────┼──────┼──┤│004 │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101年6月8日 │106,890元 │0000000 │ ││ │限公司鄒利勝 │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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