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975號聲 請 人 陳成勳即成吉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9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379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1 年4 月16日,是至101 年7 月15日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1 年10月15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1 年11月7 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惠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7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維興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100年11月30日 │39,742元 │AZ00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