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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高明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雪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告
一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雪美
被告
傅延森
被告
湯開新
被告
羅拓源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本訴被告
蔡錦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複代理人
蕭亦茜
被告
黃宗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8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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