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葉美杏
- 當事人裕文堂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裕文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廖煌武即崧荃造景藝術坊間因102年度勞再字 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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