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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葉美杏

  • 當事人
    裕文堂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裕文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廖煌武即崧荃造景藝術坊間因102年度勞再字 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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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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