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徐瑩
- 聲請人
- 曹復元
- 聲請人
- 戴錦琇
- 聲請人
- 汪蘭
- 聲請人
- 蔡欣儒
- 相對人
- 臺灣綠動力農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曾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五、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關於「⒈資方同意勞方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之請求(曹復元32,072元整)」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一0二年一月九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五、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關於「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勞退金未提撥補償,徐瑩新台幣27,620元整、汪蘭計新台幣41,775元整及戴錦琇計新台幣38,560元整。
⒊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蔡欣儒的工資、預告工資、加班費及資遣費計新台幣43,065元整。」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102 年1 月9 日分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欄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惟相對人均未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2 份為證,堪信實在。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