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重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柯國壽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華南律師
-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8號
- 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0弄0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信文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重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重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國壽之上訴利益為652,335元,應連帶負擔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