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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重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國壽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8號
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0弄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信文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重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重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國壽之上訴利益為652,335元,應連帶負擔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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