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原告
- 潘枝訓
- 原告
- 李幸哲
- 原告
- 張桂蓁
- 原告
- 范揚佑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冠祥
- 原告
- 何宗亮
- 被告
- 臺灣福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鴻吉
- 訴訟代理人
- 楊玉珍律師
- 複代理人
- 杜逸新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0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以101年度中補字第211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