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施懷閔
- 原告蘇芸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114號原 告 蘇芸瑩 郭晏翡 劉冠君 潘枝訓 李幸哲 蔡素香 張桂蓁 范揚佑 兼上列八人 訴訟代理人 邱冠祥 原 告 溫瓊英 訴訟代理人 王冀偉 原 告 吳嘉浤 黃建華 程品華 曾瓊緯 李明真 廖怡雯 蔡佳蓉 何宗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 3200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係原告等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即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而分別定之,又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中有部分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該給付工資部分之訴訟費用,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行政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公布自同年5 月1 日施行)暫免徵收2 分之1 ,本件除原告溫瓊英、曾瓊緯、蔡素香、李明真、廖怡雯等人無庸補繳外,另原告蘇芸瑩、郭晏翡、劉冠君、潘枝訓、吳嘉浤、黃建華、程品華、李幸哲、張桂蓁、范揚佑、何宗亮、邱冠祥等人所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上開應補繳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準用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附表:【單位:新臺幣】 ┌───┬─────┬─────┬────┬────┬────┬────┐ │原 告│訴訟標的金│其中工資部│原應徵之│工資部分│扣除前已│應補繳第│ │ │額 │分之請求金│第一審裁│裁判費( │繳納之支│一審裁判│ │ │ │額 │判費 │依勞資爭│付命令裁│費之金額│ │ │ │ │ │議處理第│判費 │ │ │ │ │ │ │57條暫免│ │ │ │ │ │ │ │徵收判費│ │ │ │ │ │ │ │2分之1之│ │ │ │ │ │ │ │金額) │ │ │ ├───┼─────┼─────┼────┼────┼────┼────┤ │蘇芸瑩│401,976元 │112,181元 │4,410 元│1,220元 │ │ │ │ │ │ │ │(610元) │ 500元│ 3,300元│ ├───┼─────┼─────┼────┼────┼────┼────┤ │郭晏翡│176,630元 │59,538元 │1,880 元│1,000元 │ │ │ │ │ │ │ │(500元) │ 500元│ 880元│ ├───┼─────┼─────┼────┼────┼────┼────┤ │劉冠君│230,712元 │62,048元 │2,540 元│1,000元 │ │ │ │ │ │ │ │(500元) │ 500元│ 1,540元│ ├───┼─────┼─────┼────┼────┼────┼────┤ │潘枝訓│360,881元 │76,313元 │3,970 元│1,000元 │ │ │ │ │ │ │ │(500元) │ 500元│ 2,970元│ ├───┼─────┼─────┼────┼────┼────┼────┤ │溫瓊英│92,175元 │24,263元 │1,000 元│1,000元 │ │無庸補繳│ │ │ │ │ │(500元) │ 500元│ │ ├───┼─────┼─────┼────┼────┼────┼────┤ │吳嘉浤│153,386元 │63,956元 │1,660 元│1,000元 │ │ │ │ │ │ │ │(500元) │ 500元│ 660元│ ├───┼─────┼─────┼────┼────┼────┼────┤ │黃建華│104,925元 │47,512元 │1,110 元│1,000元 │ │ │ │ │ │ │ │(500元) │ 500元│ 110元│ ├───┼─────┼─────┼────┼────┼────┼────┤ │程品華│102,169元 │48,542元 │1,110 元│1,000元 │ │ │ │ │ │ │ │(500元) │ 500元│ 110元│ ├───┼─────┼─────┼────┼────┼────┼────┤ │李幸哲│233,138元 │161,758元 │2,540 元│1,770元 │ │ │ │ │ │ │ │(885元) │ 500元│ 1,155元│ ├───┼─────┼─────┼────┼────┼────┼────┤ │曾瓊緯│91,576元 │59,050元 │1,000 元│1,000元 │ │無庸補繳│ │ │ │ │ │(500元) │ 500元│ │ ├───┼─────┼─────┼────┼────┼────┼────┤ │蔡素香│90,796元 │5,429元 │1,000 元│1,000元 │ │無庸補繳│ │ │ │ │ │(500元) │ 500元│ │ ├───┼─────┼─────┼────┼────┼────┼────┤ │李明真│27,194元 │5,938元 │1,000 元│1,000元 │ │無庸補繳│ │ │ │ │ │(500元) │ 500元│ │ ├───┼─────┼─────┼────┼────┼────┼────┤ │張桂蓁│209,272元 │6,122元 │2,210 元│1,000元 │ │ │ │ │ │ │ │(500元) │ 500元│ 1,210元│ ├───┼─────┼─────┼────┼────┼────┼────┤ │廖怡雯│83,756元 │4,733元 │1,000 元│1,000元 │ │無庸補繳│ │ │ │ │ │(500元) │ 500元│ │ ├───┼─────┼─────┼────┼────┼────┼────┤ │范揚佑│212,667元 │7,263元 │2,320 元│1,000元 │ │ │ │ │ │ │ │(500元) │ 500元│ 1,320元│ ├───┼─────┼─────┼────┼────┼────┼────┤ │何宗亮│171,226元 │86,036元 │1,880 元│1,000元 │ │ │ │ │ │ │ │(500元) │ 500元│ 880元│ ├───┼─────┼─────┼────┼────┼────┼────┤ │邱冠祥│150,004元 │74,007元 │1,660 元│1,000元 │ │ │ │ │ │ │ │(500元) │ 500元│ 66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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