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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瑞蘭高英賓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6號

原告
沈虹汝
原告
林文旺
原告
劉武國
原告
吳長峰
原告
陳曉慧
原告
許家強
原告
鄭淇彬
原告
黃香瑞
原告
黃千溎
原告
廖栩晰
原告
廖妍樺
原告
林聖喆
原告
陳永裕
原告
黃嘉龍
原告
廖志勝
原告
何嘉偉
原告
廖宏哲
原告
陳英緯
原告
陳瑞龍
原告
吳炯宏
原告
林岳狄
原告
蔣桂雲
原告
劉耿菖
原告
曾家濱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宏
被告
馬來西亞商盛伍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附表中關於原告姓名「劉耿昌」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劉耿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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