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 原告
- 紀秀蘭
- 訴訟代理人
- 蔡浩適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崇民律師
- 被告
- 寶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黄金永
- 訴訟代理人
- 古富祺律師
追加被 告 黄金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25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仍有後述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次言詞辯論期日,預計通知證人鄭玉珠到庭作證。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就被告寶鄰企業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月9日調查證據聲請狀聲請通知證人鄭玉珠之待證事實,具狀陳報原告之意見到院(繕本請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