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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債權人
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兼法定代理 謝榮輝
債權人
債權人
陳淑資
債權人
謝鈞宇
債務人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瑩美
債務人
謝鎧璟即謝榮洲
前列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榮輝、陳淑資、謝鈞宇共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榮輝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資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鈞宇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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