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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榮輝、楊瑩美

  • 當事人
    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淑資謝鈞宇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鎧璟即謝榮洲應向債權人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債 權 人 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榮輝 人 債 權 人 陳淑資 債 權 人 謝鈞宇 前列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榮輝、陳淑資、謝鈞宇共同 債 務 人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瑩美 債 務 人 謝鎧璟即謝榮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榮輝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資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鈞宇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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