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83號
- 債權人
-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老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限責任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
作社聯合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有限責任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劉益隆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