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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

債權人
聖樺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債權人
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智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建松應分別補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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