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武雄、陳建松
- 當事人聖樺倉儲物流有限公司、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智偉、應向債權人聖樺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債 權 人 聖樺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債 權 人 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松 ○ 0號 債 務 人 張智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聖樺倉儲物流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0四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建松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 ㈣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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