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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異 議 人即

債務人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仲威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行

上異議人因相對人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對於本院102年5月17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17條,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且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支付命令經異議者,若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

二、查異議人於102年6月4日對於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所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其上並未記載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仲威」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亦無「陳仲威」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102年6月5日通知異議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陳仲威之印章用印,該通知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異議人,又經本院再次命異議人補正異議狀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並於102年8月15日合法送達異議人等情,有送達證書2件可憑。詎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條文,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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