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 債權人
- 壬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行廷
- 債務人
- 千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