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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存道

  • 當事人
    長伸產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80號債 權 人 長伸產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存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芳下即兆盈企業社、劉美鈴即林雅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㈠債務人劉美鈴即林雅鈴之最新 認劉美鈴是否為債務人?若是,應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聲請狀所附資料僅得釋明債務人為兆盈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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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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