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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債權人
莊侑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王雿_即王百

祿、王純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王雿_即王百祿之

㈢確認各紙支票應連帶給付之債務人為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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