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 債權人
- 莊侑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王雿_即王百祿
、王純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