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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債權人
莊侑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王雿_即王百祿

、王純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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