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79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債務人
-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來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萬零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