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3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328號
- 債權人
- 曾莉蓁即承享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斌、怡邦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怡邦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2年3月15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