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3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328號
- 債權人
- 曾莉蓁即承享工程行
- 債務人
- 陳怡斌
- 債務人
- 怡邦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峰即林桂森
一、㈠債務人陳怡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怡邦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開債務人中一人清償債務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陳怡斌、怡邦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