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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債權人
陳志忠即品昌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據以請求之清晰本票影本1紙(因票號及發票人公司章影印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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