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志忠即品昌建材行、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債 權 人 陳志忠即品昌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據以請求之清晰本票影本1紙(因票號及發票人公司章影印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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