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 債權人
- 陳志忠即品昌建材行
- 債務人
- 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炳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