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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
    陞達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5號債 權 人 陞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紀駿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正即永翔船舶機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是否為何正?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 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39,345元?如有誤載請更正( 因請求金額與所附發票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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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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