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陳忠典
- 債務人
- 台灣威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湯瑞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劉青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