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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

債權人
辰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嗣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日。

㈡合約書影本,並陳明是否約定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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