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27號
- 債權人
- 聯發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清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確認聯發鋁業有限公司、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均為本件請求之債權人、債務人抑或僅為各自請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其中新臺幣23,100元貨款部分)。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