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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0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73號

債權人
偉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5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兩造業於101年8月16日於本院101年度司沙簡調字第65號成立調解在案,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依首揭規定已違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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