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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
    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債 權 人 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龜山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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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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