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8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834號
- 債權人
- 黃清福
- 債務人
- 久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泉昌
人
一、債務人久沁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聲請人依票據關係併聲請對債務人蔡泉昌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票據,蔡泉昌之簽章緊接於債務人久沁企業有限公司之後,又蔡泉昌為債務人久沁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認係債務人久沁企業有限公司所為之發票行為,蔡泉昌個人顯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