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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0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07號

聲請人
陳文彬即冠德企業社

           住南投縣水里鄉○○村○○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系爭支票(票據號碼:GT0000000號)之受款人為冠德布幔,請具狀敘明台端與受款人冠德布幔是否為同一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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