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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聲請人
蘇增國
相對人
僑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宏
法定代理人
范美玲
法定代理人
詹駿杰即詹益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2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僑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以上均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南區    │樹子腳│      │450-48      │田│115       │6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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