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陳茂盛
- 相對人
- 張瑀宸即張英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0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0月6日至96年10月6日止。
(四)清償日期:96年10月6日。
(五)利息(率):每月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息。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瑀宸即張英雀即相對人,全部。嗣債務人張瑀宸即張英雀於㈠93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6年10月6日。㈡93年10月12日簽發本票乙紙,面額500,000元,到期日期為96年10月12日。詎債務人屆期迄未清償,計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潭子區 │潭富 │ │332 │建│171.84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94 │臺中市潭子區潭│住商用 │一層:98.61 │ │全部 │ │ │ │富段33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98.61 │ │ │ │ │ ├───────┤3層 │三層:98.61 │ │ │ │ │ │臺中市潭子區潭│ │共計:295.83│ │ │ │ │ │富路1段144巷29│ │ │ │ │ │ │ │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