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95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立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東英、楊東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相對人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發票 當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以證明楊東英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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