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4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412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李立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利眾科技有限公司、百福能源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健弘、林國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利眾科技有限公司、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國仁、董健弘。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