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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56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564號

聲請人
歐美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潘忠豪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相對人潘忠豪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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