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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7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78號

聲請人
蔡麗珠
相對人
穩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屹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均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人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退件信封及回執、存證信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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