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8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849號
- 聲請人
- 銘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沅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品涵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相對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證明。
四、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