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裕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陳裕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子行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胡子行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送達存證信函而無法送達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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