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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3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相對人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3年12月1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向相對人公司全體法定代理人催告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參照)。

㈢相對人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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