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116號
- 異議人
- 郭金澤
- 相對人
-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紀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定日期「101年8月5日」記載,應更正為「103年8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