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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告
吳春森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陳興蓉律師
被告
沈志文
被告
有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綢
訴訟代理人
蘇學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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