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9號
- 原告
- 哲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漢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2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