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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

履行工程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原告
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素珍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代理人
徐俊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祥
被告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英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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