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秋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