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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

履行工程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瑞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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