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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碧珍
訴訟代理人
郭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洪蕙如律師
複代理人
戴易鴻律師
複代理人
李芷軒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炳炎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複代理人
吳皓偉律師

      陳怡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六項及第九項關於「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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